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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证报名考试的通知

时间:2011-03-01    部门:    点击:[]

转发:

关于组织实施201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根据《关于2010年全省开展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赣教师字[2010]4号)精神,自2010年起,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安排一次 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的考试。我省2011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定于2011年4月9日至10日举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 下:

一、考试组织管理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赣教师字[2010]7号文有关建立健全考试管理体制、考点和考场设置、考点和考场管理、严肃考风考纪、加强安全防范五项要求执行。2010年下半年所设置的考点,原则上不变,如需调整,各设区市教育局应在考前30天申报,经省检查验收后确认。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及教师资格认定指导机构,各高等学校教学、就业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考试对象,做好考试报名宣传、组织工作,为学生选择教师职业创造良好的就业条件。

二、考试对象

除师范毕业生和博士学位获得者外,报名参加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是当年或下一年度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前提。非师范教育类专业专科、本科、 硕士研究生已毕业或应届毕业生(未必修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课程,学校未安排、本人未参加三个月以上中小学教育实习),有志从事教师职业,应参加省统一组织 的教育学(小学、中学)、教育心理学(小学、中学)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已认定某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现申请认定另一层次或种类教师资格,不论是否属于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均应参加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相应层次或种类的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

免考应届师范毕业生,是指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下列标准确定的学生:①所学专业列入省教育厅公布的《江西省高校涉及师范教育专业名单》;② 在校学习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材教法、教育技术等课程列入教学计划必修课程,且考试成绩均合格;③学校安排毕业班学生参加中小学教学实习3个月以上,且 有实习单位证明,并经学校鉴定合格。凡未全部符合以上三项标准的学生,应报名参加考试。未参加考试,不予进入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三、考试报名

需参加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的人员可于2011年3月1日8:00至3月20日18:00登录江西教师网报名,网址:www.jxteacher.com。报考人员要认真仔细阅读网页提示和注意事项;考试实行诚信报考制度,报考人要填写诚信报考承诺书,如因不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参加了考试或填报虚假信息被取消认定资格,后果由报考人员自己承担。

四、考试缴费、打印准考证

网上报名注册后,报考人可按照网页提示,进行缴费、打印准考证操作。按照《关于核定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赣发改收费字 [2007]591号)的规定,考试费按每考生60元/科的标准收取,报名的同时进行缴费,报考人员应在3月25日18:00之前完成缴费。2011年3 月28日起可在网上随机打印准考证(具体操作办法,见网页上相关提示)。

五、考试内容

申请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以适用于小学教师资格申请者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为准;申请中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以适用于中学教师资格申请者 的《教育学考试大纲》和《教育心理学考试大纲》(教育部人事司 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为准。

考试实行教考分离,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小组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不举办也不得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举办考前辅导培训 班。如报考者要求参加考前辅导,应按省教育厅《关于公布申报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补修“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培训院校(机构)名单的通知》(赣教师字 [2007]9号)规定,自愿选择在有资质的学校培训。

六、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采用基于计算机的考试形式。2011年4月9日至10日,在各设区市政府所在地设置考场举行考试。如报名人数过多,考场座位不足,顺延 至下一日安排考试。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每科考试时间60分钟、满分100分,两科考试连续进行(考单科者,按单科考试时间安排),60分及以上为单科考试 合格成绩。

从3月28日起,考生可凭准考证信息,登录江西教师网,免费进行考前模拟练习,熟悉考试题型和操作方法。

七、考试成绩

2011年4月20日之后,报考人员可上网查询考试成绩,也可自愿要求通过手机短信服务获知考试成绩。报考人员4月22日起可在江西教师网 上自行打印单科成绩合格证书,此证书在教师资格认定的现场确认时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进行确认和审验。考试合格成绩2011年或2012年度申请认定 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一次性有效。

八、考试纪律

教师资格教育学和教育心理学考试中有违反考试纪律的,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18号令)进行认定和处理。在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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