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了帮助学习认真,遵纪守法,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经研究决定,将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实行学费减免政策,现将2008年学费减免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学费的对象
已取得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生。
二、减免学费的条件
1、生活特别困难的孤儿、革命烈士子女、国家级劳动模范的子女和来自四川省汶川地震重灾区地区的学生;
2、父母双方均下岗,而且无再就业能力,享受低保的家庭子女;
3、家庭出现重大意外灾难,损失惨重,无力提供子女继续学习费用的;
4、父亲或母亲不在人世,由一方抚养,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力提供子女继续学习费用的;
三、减免学费的总金额和比例
1、减免学费的总金额为6万元。30%的比例减免1800元,40%的比例减免1200元,30%的比例减免800元。
2、各系减免学费的学生比例控制在已注册总人数的1%以内。
四、评审程序及时间安排
1、于11月25日之前,向本班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相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低保证、伤残证和革命烈士证明等;
2、班主任于11月28日之前,召开班级民主评议会,并于书面材料的形式将班级评议会的结果上交所在系系书记;
3、各系书记于12月2日之前,召开所在系学生工作小组会,将减免学生学费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并将审查评议结果在所在系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把减免学生材料报学生工作处;
4、学生工作处于12月5日之前,对各系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工处上报院长批准执行。
五、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减免学费
1、触犯国家法律,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
2、学年内所学课程有不及格情况;
3、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和酗酒者;
4、个人家庭经济困难而又不愿意参加勤工俭学者;
5、弄虚作假者。
六、其它
1、减免的学费由财务处一次性核减所欠的学费,减免学费后,剩余欠下的学费必须在当年12月31日之前交清;
2、在减免学费工作的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经查实属实后,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请各系认真对待学费减免这项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把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学生工作处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