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困难学生身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赣教计字[2007]165号)的文件精神及《江西信息应用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现将2008年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的范围
已取得正式学籍并注册的全日制学生。
二、认定的标准和认定比例
(一)认定的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认定为三个等级: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家庭经济困难和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1、家庭经济特殊困难:来自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来自汶川地震重灾区;国家认定的贫困县、乡生源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孤儿;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或有市、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残疾证,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家庭的学生。
2、家庭经济困难:父母都失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的学生;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劳动能力较弱的家庭的学生。
3、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家庭突然遭遇变故,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家庭的学生。
(二)认定的比例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比例不超过30%。
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事求是地填写《家庭贫困学生认定申请表》,申请表必须盖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公章。
三、认定程序及时间安排
1、个人申请(2008年9月12日—9月16日)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请及证明材料交到本班班主任。
个人申请内容如下:
a、家庭成员从事的职业状况;
b、近两年来家庭经济收入及支出情况;
c、本人生活状况及学习、品德等表现;
d、其他特殊情况。
2、班级评议(9月20日之前完成)
由班主任、班干部和不少于班级总人数10%的学生代表组成的评议小组,根据个人申请、证明材料和申请人平时生活消费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等级和资助方式,并在班级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名单、认定申请表和困难证明材料一同报所在系。
3、系评审(9月23日之前完成)
各系对各班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综合评审认定,确定本系“拟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按其困难等级和资助方式排序后报学生工作处。
4、各系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汇总表电子盘(另发附件)。
5、学生工作处审核(9月25日之前完成)
学生工作处对各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认定名单进行审核,并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分管院领导。
四、经查实,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已取得家庭经济困难资格的,立即取消其资格,并停止对其的困难补助。
1、频繁更换通讯工具的;
2、购买电脑主要不是为了学习的;
3、购买MP3、 CD机或电子词典等高档娱乐或学习用品;
4、节假日或假期携伴外出游玩的;
5、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6、抽烟、酗酒、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7、经常出入酒家不在学院食堂用餐的;
8、在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五、其它
1、认定的一学期之内,各系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学生工作处将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学生如对认定名单及等级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以书面申请提出复议,学生工作处将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为了使认定工作有效、有序的进行,请各系按评定时间认真组织好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4、各系和辅导员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加强教育,鼓励他们努力学习,艰苦朴素,自强不息,战胜困难,奋发成才。
二〇〇八年九月八日